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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勤、请假管理制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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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加强中心工作日常管理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圆满完成本职工作,特制定本规定。
  一、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勤制度,当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,不得擅离职守、串岗、空岗与闲聊。
  二、正常工作时间内,不得轮班、倒班。
  三、各部均设考勤表,分别记录正常、事假、病假、旷工等项,各部工作人员每天按时上下班。
  四、每月2日各部将考勤表一并交中心开发部统计,4日由开发部汇总后报院人事处。
  五、请假范围、手续及批准权限:
   凡因病、因事请假者,应事先向部主任请假,因疾病不能事先请假者,事后应说明情况,并补假。一天以内由部主任批准,两天以内由中心分管主任批准,三天以上由中心主任批准。 
   全院和中心开会请假者,须向中心主任请假,由开发部做考勤统计。
  六、部主任请假一天内须经分管主任批准,二天以上须经中心主任批准。
  七、副主任请假须经中心主任批准。
  八、中心主任请假须经分管院长批准。
  九、对无故不上班,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,作旷工处理。
  十、以上程序必须严格遵守,如出现瞒报、漏报、不报者,要追究当事人及各部门有关管理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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